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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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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0月24日)

  为加大对我区建材市场的整治力度,规范建材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营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区的建材产品质量有明显提高;建材批发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探索并初步建立我区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机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重点产品: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环境保护建筑用钢材、水泥、水泥预制构件、石材、防水材料、PVC材料,涂料、胶粘剂、人造板、木器家具、壁纸与地毯等有毒有害(超标)的装饰装修材料,铝合金、玻璃、防盗门、建筑施工架及配件等普通装修装饰材料,建筑用低压电器,电线电缆,五金配件等。
  (二)重点区域:拉萨市区、各地区行署所在地,以及以生产、销售涂料、人造板及电线电缆等假冒伪劣建材相对集中的地方。
  (三)重点市场:拉萨市和各地区所属建材市场,建筑用材料相对集中的销售点。
  (四)重点工地:国家在西藏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地、自治区和各地市确定的我区重点工程项目或者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3年11月上旬至2004年1月上旬,整顿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自治区和各地市有关部门以查处“三无”建材产品为重点,对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销售的建材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工作。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和经销者责令停业整顿,并予曝光。
  第二阶段:2004年1月中旬至3月中旬,规范建材生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摸清建材生产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关停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帮促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保证能力。
  第三阶段:2004年3月下旬至6月中旬,打击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销售“三无”建材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第四阶段:2004年6月下旬至8月下旬, 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建筑工地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使用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第五阶段:2004年9月,各地对建材整治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办,自治区建材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建材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以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落实奖惩。
  (二)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2004年起,每年4月上旬至9月中旬,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组织开展建材产品整治工作。
  (三)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专项整治。各地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建筑工地使用假冒伪劣建材违法活动;加强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的工作,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整治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宣传整治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公告建材产品质量抽查信息,引导消费;三是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报道。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联合区计委、工商局、监察厅、公安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成立自治区建材专项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协调领导机构,按照行业管理和部门职责管理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1.质监部门统一协调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依法查处建材质量等违法行为。
  2.经贸委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材生产企业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推进建材市场法制建设及建立建材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3.公安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4.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以及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建设部门会同计委、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
  6.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建材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7.环保部门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在整治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要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引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计量、标准监测体系,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营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氛围。
  七、经费保障
  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要为开展建材市场整治工作提供所需的执法打假、监督抽查等经费保障,确保建材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八、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市)质监局要在本地(市)行署(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好本地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分别在2004年1月20日前、3月29日前、6月20日前、8月30日前将建材专项整治的情况报自治区质监局,2004年9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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