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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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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在基本保持现有工资关系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注意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11月25 日)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至七)。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它有关政策
  (一)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由原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38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和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分别由原每人每月365元和358元调整为390元和383元。
  (三)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我区正式职工加乘不同工资类区的西藏特殊津贴比例。
  (四)这次调标增资,财政对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负担比例仍为60%,县乡医疗机构按全额补助。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
  四、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各级人事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增资工作中的虚报、漏报及重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此次增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03年11月25日)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含西藏特殊津贴)。二类区每人每月增资凡不足120元、三类区不足135元、四类区不足150元的,分别按120元、135元、150元增加。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加乘我区不同工资类区的西藏特殊津贴比例确定,具体标准按附表八执行。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三、组织领导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由各级人事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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