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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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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
区财政厅 区计委 区经贸委 区国家税务局  区交通厅 区建设厅 区公安厅 区石油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标志着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即将有计划、有步骤的在全国展开,现提出我区的贯彻意见如下:
  一、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就我区而言,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将现行对车辆征收的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分别改为征收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对交通车辆的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等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按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按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要求,清理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和地方违反有关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以及虽按审批管理权限规定批准,但现已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相关的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出,除没收其非法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外,还要追究有关地(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按《方案》要求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在交通和车辆管理过程中依法发放证照收取的机动车辆牌证(含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费等规费予以保留。除此之外,地(市)和部门均不得设立与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有关的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审领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按《方案》规定的燃油税征收和收入使用范围进行测算,对收(含中央应返还的40%部分)不抵支的部分,专项向财政部报告,争取财政部在转移支付中给予解决;研究拟订对煤碳、冶金等露天矿山企业生产用油,林业企事业单位营林、采伐生产用油,及农业田间作业用油增加负担的补偿办法报政府审定;依据中发〔1994〕8号文件精神,做好燃油税(中央)40%部分和车辆购置税的申请返还工作。车辆购置税与燃油税收入,应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及必要的运输管理支出,适当安排用于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拟订后报政府审定。
  对目前实行的按3%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提取的交警部门协征费,车辆购置税实行后,以2000年实际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为基数计算其应提数额。燃油税开征后,对原规定从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中按3%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方案》的有关要求,以2000年实际征收的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为基数,确定其应提数额,并从征收的燃油税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取相应资金,补充水利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国税局应尽快会同财政厅研拟相应的贯彻意见,并拟订对成都、格尔木等我区所属单位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一并报政府审定。在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管理机构未移交前,车辆购置税由自治区交通厅征稽局负责代征。税务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车辆购置附加费改税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由自治区各级经贸部门牵头,公安、国税、石油公司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要求,再次对我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格的经销企业资格。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应在燃油税实施之前由税务部门逐步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由自治区各级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参加,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要求,对我区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货运输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为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条件。自治区交通厅就我区征收燃油税后,对出租、长途客货运输汽车等增加的负担,除通过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减轻部分负担和自行消化一部分外,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价格的意见,指导各地(市)调整运输市场价格。
  五、自治区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要对交通和车辆税费稽征管理机构的划转、撤并、精简及人员的妥善安置拿出具体意见,报政府审定。
  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治区财政、计划、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从根本上治理“三乱”,防止腐败,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促进财税体制进一步完善,积极开展工作。
  七、对在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需要做的具体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办法出台后30天内完成。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应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等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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