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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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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在中央关心、全国支援下,经过全区共同努力,我区基层文化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群众文化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区基层文化建设起步晚、基础差,发展层次低、速度慢,与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极不协调,与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快速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之间的差距日渐拉大,与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还存在着达赖分裂主义集团、西方敌对分子及各种旧习惯势力对我区进行的思想文化渗透和争夺。一些地方愚昧迷信活动不断,极个别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文化建设,满足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牢固占领基层思想文化阵地,充分发挥基层文化工作在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今年四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用“三个代表”要求统领文化建设,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基层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治愚治乱”、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和“科教兴藏”战略的基础工程。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巩固农牧区基层政权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加强和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坚持基层文化工作的正确方向。基层文化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先进文化建设,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要积极促进与各兄弟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不断增加与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和社会主义的一致性。要以农牧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加强基层文化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的建设,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提高全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四有”公民,为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三)明确基层文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十五”期间实现县(市、区,下同)县有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纯牧业县和边境县有流动文化车,二分之一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下同)有文化站,有条件的村有文化室,小城镇和城市社区有相应配套的文化设施的目标。2010年,实现地(市)有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县县有流动文化车,乡乡有文化站,大部分村有文化室,城市社区有文化活动场所的总体目标。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在我区城乡初步形成一个文化与政治、经济协调发展,总体布局合理,机构设施配套,队伍稳定,管理科学,文化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基层文化发展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机构,加速设施建设,确保基层文化工作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文化行政管理机构。各县政府应设立文化局或文化广播电视局,归口管理群众文化、文学艺术、文化市场、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个别暂不具备条件的县,文化机构可与县委宣传部合署办公。各乡配备文化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等工作。
  (五)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各级计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搞好文化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以地(市)群艺馆、图书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站(室)建设和流动文化车配备为重点,努力实现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要求。
  (六)明确各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村文化站(室)建设的具体要求和任务。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是国家在县、乡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我区应将县文化馆、图书馆、精神文明活动中心、民间艺术团队等文化机构合并建成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规模适度、功能齐全、适应本地群众、需求和软硬件并举的原则,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将文化馆、图书馆、精神文明活动中心等资金合并使用,逐年安排建设。其建筑规模和功能应按各县实际情况合理规划。
  乡文化站和村文化室的建设应坚持一站多能、一室多用的原则。由县乡政府牵头,文化部门管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增强综合效益。要达到有设施、有标志、有设备、有藏书、有人员、有活动的“六有”标准。其建设资金通过政府补贴、社会筹措、群众投劳等办法解决。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归口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宣传文化部门的指导和区、地两级群艺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单位的业务指导。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进行时事政治、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教育;2.开展丰富多彩的阵地文化活动,满足群众求富、求知、求乐的要求;3.指导各种民间文化艺术团队开展业务活动;4.培养和辅导基层群众文化骨干,指导基层文化站(室)开展文化活动;5.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6.承担图书馆的职能,加强图书管理,搞好图书借阅和信息服务;7.负责管理和使用好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8.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普、扫盲、普法、农技培训、传递经济信息等;9.与新华书店合并的,还要担负新华书店的职能,负责图书及其附属品的流通销售。
  (七)巩固和发展业余文艺团队。各县民间艺术团(乌兰牧骑演出队)是历史的产物,长期以来这支队伍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为我区基层文化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新形势下,这支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我区实际,县民间艺术团(乌兰牧骑演出队)要继续坚持以业余为主、馆(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队结合的原则,在行政上隶属各县文化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各级群艺馆指导。其经费投入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解决,即自治区、地市、县和自身各出一点的办法增加投入,按照“老队员老办法,新队员新办法”的原则,提高队员待遇,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等符合我区实际和民间艺术团特点的办法,解决后顾之忧,稳定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提倡和鼓励发展各类业余文艺演出团队。要对新成立的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产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积极鼓励、帮助和必要的扶持。
  (八)重视老年、少儿和行业文化的建设。要重视老年、少儿文化和老年教育工作,在现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中要积极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和艺术教育场所。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警)营文化等行业文化活动的宏观管理职能,引导、鼓励、帮助和扶持其健康发展。各部门要重视、关心本行业的文化建设,给予必要的组织、指导和支持。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九)搞好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小城镇建设均应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对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用地,各县政府要在县城繁华地段给予无偿划拨。新建其他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各级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十)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图书馆和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乡文化设施“建、管、养、用”的具体办法。要防止公共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已经被挤占、挪用的要坚决收回。要坚决纠正和清理利用文化设施搞经营活动特别是搞不健康经营活动的行为,使之真正成为城乡群众文化活动场所。适合开展文化活动的大型露天公共广场原则上要划归文化部门管理,以有利于组织开展广场文化活动。
  三、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一)建立一支稳定的能满足广大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各级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文化部门为基层文化单位提供必要的机构和编制,通过毕业生分配、举办定向群众文化艺术班、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和文化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以及从获社会艺术考级相应资格和全国奖项的优秀年轻人员中视情录用等方式,为基层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和业务人才。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编制原则不少于3~5人;乡文化站编制原则核定为1~2人,人口较少的乡可由乡政府文化专干或兼职人员管理;为县民间艺术团(乌兰牧骑演出队)解决2~4名事业编制,用于录用或安排其中的业务骨干。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采取办培训班、挂职锻炼、送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多种办法,加强现有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能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二)深化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群艺馆、图书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和乡文化站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同时,其工作人员还可以参加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对现职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要予以聘任。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三)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提倡、鼓励和扶持文艺创作、表演、绘画、书法、摄影等业余群众文化艺术人员和民间艺人的发展,注意发挥他们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对业余文化艺术人员进行艺术水平测试,并给予相应的资格。在各类文化艺术比赛、交流和竞聘方面,群众文艺团体、业余文化艺术人员和民间艺人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十四)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按照国家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有关要求,利用我区现有电信网络、文化设施和国家相关技术,建立网上阅览室、网上博物馆、网上剧场和远程职业教育网等高层次的文化活动网络。在自治区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西藏自治区级分中心,在各地图书馆或群众艺术馆建立六个地区级分中心,逐步在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建立部分基层中心,实现与全国共建共享图书、文艺、文博、影视等文化信息资源,弥补我区文化活动内容单调、藏书量少等不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服务和经济信息。
  (十五)推进农牧区文化活动方式的不断创新。充分发挥我区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民间文化各具特色、群众能歌善舞等优势,积极组织开展群众自娱性文化艺术活动,尤其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民俗传统节日、农闲和城乡集市贸易等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研究、开发和命名活动,继承和发展民间优秀传统特色艺术。把经常性、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与定期的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把民族民间自娱性活动与各级政府举办的文艺调演、汇演、表演、比赛等活动结合起来;把各行各业举办的社区、军营、校园、企业、职工等行业文化活动与文化职能部门的阵地和流动服务结合起来;把先进性与广泛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民族性与开放性、教育性与娱乐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广播影视宣传、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知识普及、开展体育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群众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统一,不断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增收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因素。文化部门应继续联合教育、科技、农牧、卫生、体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在农牧区广泛深入地开展综合性的文化活动。
  (十六)积极繁荣社区文化。在城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群艺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广场等城市文化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居委会要组织群众积极开展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文化部门要定期举办民间艺术团队、老年、少儿、农牧民、职工文艺调演、汇演、比赛以及重大节庆文化活动等示范性、导向性社会文化活动。同时,要更好地归口管理并积极挟持和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
  (十七)不断创作出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加大群众业余文艺创作骨干培养力度,积极鼓励和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和业余文艺创作人员深入基层,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同时,要加强对优秀文艺作品的移植、学习、改编和演出工作。对于农牧区题材重点剧(节)目的创作、演出,各级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对于弘扬主旋律的农牧区优秀艺术精品,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和挟持。
  (十八)积极发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基层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深化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体制和管理机制改革,实施精品战略,拓宽演出市场。动员和组织文化单位和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经常下乡,为农牧民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深入基层演出的补贴和对民间艺术团的补助,要和演出场次挂钩。在文化部和自治区级舞台艺术作品的评奖中,要将深入基层演出的场次和观众的评价等作为重要的评选条件。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深入基层演出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基层的业余文艺骨干。对坚持常年深入基层演出并深受群众欢迎的团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九)继续实施国家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创建文化先进县、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文化建设重点工程,是我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整体推进基层文化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区小康文化建设的突破口,要进一步抓好这些重点文化工程在我区的实施和建设。积极参加全国“文华奖”、“群星奖”、“五个一工程奖”、“少儿蒲公英奖”等奖项的推荐、评选工作,认真组织参与全国、全区性文化活动。今后自治区将每三年表彰一批全区文化先进县、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根据我区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开展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文物、艺术品、网络文化、书报刊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达赖集团反动思想文化的渗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加强文化市场法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五、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基层文化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基层文化建设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要把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基层文化工作,并向党委常委会作一次汇报,帮助文化部门解决设施、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他们在基层文化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基层文化工作作为重点任务,加强管理,以政策指导、法规调控、信息服务、建设规划、检查监督为主要内容,做好调研、督促、检查、指导、论证服务工作;各级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展览馆、专业艺术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坚持为基层服务;计划、财政、人事、编制、民政、建设、农牧、广电、出版、税务等部门对基层文化工作都要给予大力关心和支持。
  (二十二)切实加大对文化事业特别是基层文化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文化事业费的投入力度。今后一段时期各级财政应以上年度文化事业费正常支出为基数,确保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并按现行财政体制,本着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自治区、地(市)、县分级承担。对确有困难的个别地(市)、县,自治区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倾斜和支持。目前应保证我区有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群艺馆、图书馆、展览馆和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相应数量的购书经费。进一步增加对公益性专业艺术团体的经费投入,支持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下乡演出等重点艺术活动的开展。要加大基层文化设施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投入。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拉萨雪顿节等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和重大的艺术项目,整合我区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好整体优势。
  (二十三)继续加大文化援藏力度。要认真总结全国文化援藏工作经验,继续深入开展文化援藏活动。根据基层的实际需要和支援方的能力和愿望,共同协商,争取更多的人、财、物及技术援助和文化艺术交流。文化援藏要采取多种形式,不仅要开展无偿援助,还可联合开发文化资源,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增强基层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十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基层文化事业。应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主导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和群众积极参与建设的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扩大对国内外开放,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及国际友好团体和个人投资、资助或共同兴办基层文化事业,尤其要鼓励村委会及广大农牧民群众自愿投工投劳建设村文化活动室。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捐赠。
  (二十五)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积极创收。各文化单位都要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尽量减少非业务性开支,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保证各项活动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单位应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和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文化产业,逐步由单纯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不断增强文化事业的自身发展能力。各级文化和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其应减免或返还的税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返还。各有关部门不得因文化单位开展创收活动而改变其公益性质,更不得因此抵减文化事业经费预算。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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