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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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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全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发展的步伐,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农村公路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含通行政村的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牧区的重要基础设施。长期以来,我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一直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严重制约着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先天不足,通达深度低,抗灾能力弱,行车条件差,养护跟不上的问题十分突出。现有的5500公里县道、乡道亟待整治改造。另外,还有123个乡(镇)和2250个行政村不通公路。
  (二)当前,制约我区农村公路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资金、人才和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不清、体制不顺、养护主体不明确、管理不善;另外,由于资金来源及渠道不同,缺乏科学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的选择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勘察设计、工程监管、交(竣)工验收等环节问题较多,造成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健康发展。
  (三)加快农村公路发展,事关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建设和实现“一加强、两促进”主要任务大局,对开拓农村市场,加强城乡交流,促进农牧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推进小城镇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牢牢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贯彻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历史机遇,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农村公路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建设重点
  (四)我区农村公路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全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一加强、两促进”主要任务,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牧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宗旨,坚持统筹规划,建养并重,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因地制宜,加快建设。
  (五)基本原则
  l.坚持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贫开发、乡村区划调整、小城镇建设及资源开发利用等相结合;
  2.坚持以规划为指导,与干线公路、城镇体系、县域经济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3.坚持事实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4.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六)总体目标
  l.到2005年末,公路建设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得到一定缓解,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创造一定的条件,使绝大部分地区农牧民出行难、货物运输难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力争实现全区县县通公路,74%以上的乡(镇)通简易公路或标准公路,77%以上具备建设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
  2.到2010年末,农村公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得到基本缓解,为农村实现小康创造基本条件;使广大农牧民出行难、货物运输难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基本实现乡乡通简易公路或标准公路,86%以上具备建设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
  3.到2020年,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农村小康提供保障。农村公路初步实现网络化;县到乡(镇)公路基本达到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乡到行政村公路达到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有条件的通等级公路。
  (七)建设重点
  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区农村公路建设以实施“通达工程”为重点,以提高通达深度并结合抗灾能力为主线,抓好“三路”建设:
  1.抓好“通乡、通村路”建设,逐步打通具备建设条件的不通车的乡(镇)、行政村的道路;
  2.抓好农村“出口路”建设,改造通往经济中心、交通中心以及连接国省干线公路等对外出口公路;
  3.抓好农村“经济路”建设,修建资源开发路、旅游路和经济效益好、客货流量较大的重要公路。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八)公路规划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是确保公路建设合理布局、有序协调发展,避免盲目、随意、分散和重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必须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工作,着力提高公路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九)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县乡公路规划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汇总等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指导。
  (十)县道规划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方案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县道、乡道规划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杜绝在规划调整上的随意性。县道、乡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后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同时报送自治区交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十三)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厅依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命名和编号的实施规则。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规则和批准机关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方案提出具体命名和编号方案,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并公布实施。
  (十四)建设计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审批均要以规划为依据,凡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十五)“十五”初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专项调查,进一步摸清不通路的乡(镇)、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制定乡(镇)、行政村公路建设规划,使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建设符合当地实际,同时要结合边防公路建设统筹安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优先解决通车的乡(镇)、行政村:
  1.乡(镇)为当地经济文化中心或是生产:生活资料集散地的;
  2.人口相对集中或行政村人口具有一定规模的;
  3. 修建公路与乡村区划调整或迁建费用进行效益评估比较后,具有一定优势,具备经济开发前景的;
  4.易于与其它公路连通,建设规模在2 0公里左右,但地质地形条件较好或位于边境线附近的。
  四、加强和改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十六)按照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群众投劳修建公路积极性的原则,逐步建立国家、自治区、地、县、乡及群众多方投资与投劳相结合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与投劳体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对西藏农村公路建设投资的同时,自治区、地(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财力状况,每年尽可能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国家及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等各项资金,应尽可能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地(市)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结合各自的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建设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91号)中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七)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按照“谁积极就支持谁”的投入原则,保护和支持地方修建农村公路的积极性,鼓励部分县、乡提前实现“村村通路”的目标,对地方集资和群众投劳提前实现“村村通路”目标的,经验收后,给予奖励。
  (十八) “十五”期间,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原则是:承担公路项目中的桥梁、涵洞构造物全额投资;路基及其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施工中所需用的雷管、炸药、水泥等外购材料费及其运费;农牧民投工投劳修建农村公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适当给予的补助。
  (十九)为加强农村公路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防止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机制。
  (二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编制,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的工作程序。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规划和资金来源编制计划草案,经县级发展计划部门审定平衡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地(市)交通主管部闸汇总各县上报的计划并进行修订,编制地(市)计划草案并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审定平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交通厅汇总修订各地(市)计划,编制全区计划草案后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逐级分解下达并实施计划。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要按照行业田径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既要依靠各级政府,也要考虑农民投工投劳、社会捐资和其他投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完成设计文件审批。
  (二十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时,应积极主动地与各投资部门衔接落实投资,使计划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三)凡申请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均需将项目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查。各投资部门(如自治区计委、扶贫办、财政厅等)参与审查并根据自治区交通厅的审查意见,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十四)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按投资部门的要求申请拨付资金。投资部门直接将投资拨付给建设单位。
  (二十五)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施工。县道、乡道建设原则上分别由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六)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廉政责任制。但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的农村公路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二十七)工程项目完工后,等级公路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简易公路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八)自治区交通厅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工作,帮助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稽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搞好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二十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大多属小型公路工程项目,在确保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前提下,要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交通厅应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就农村公路前期工作制定具体规定,同时应根据我区实际,着手研究和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办法、工程估算、概(预)算办法,工程管理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五、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三十)要牢固树立“建养并重、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按照国家适当补贴、地(市)、县和群众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现行体制。县道养护主要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养护;乡道养护主要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由群众承担养护任务;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三十一)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帮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三十二)按照“建养并重”的原则,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延长公路通车时间,改善行车条件。地(市)、县、乡(镇)每年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路养护,受益地区的群众应积极投资投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切实有效的筹资办法。
  (三十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概算中要适当安排公路使用期养护设施、设备费用。在设计文件中或项目开工前应明确养护安排意见或方案。
  (三十四)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各地的特点,建立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责任制。
  (三十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实现从主要抓路面养护质量到公路全面养护的转变;从仅重视公路行车功能的养护要求,到重视公路排水、防护、抗灾等功能养护要求的转变。
  (三十六)强化路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公路法》,建立乡规民约,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六、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
  (三十七)农村公路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和养护并重”的公路发展原则。
  (三十八)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县、乡(镇)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认真考核,以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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