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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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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发办
(2002年2月20日)

  为了切实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批示(2001年第63期)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禁止工程建设垫资施工的有关规定,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防止因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达到30%以上才能开工建设,否则不予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和资金管理单位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企业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资金管理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三、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强工程合同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签定施工合同,明确资金来源、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拨付方式及比例,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的制约条款,分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作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和处理纠纷的依据。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登记备案,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同时要严禁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因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及其法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有责任支付拖欠工资。
  四、采取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要把施工人员工资是否按时发放作为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工资按时发放。一是建设单位预留lO%的工程款,待检查落实施工人员工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后,再予拨付;二是预收施工企业部分施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收取和管理,一旦发现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三是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一旦发现施工企业拖欠或因拖欠工资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工企业负责加发相当于施工人员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四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要督促施工企业兑现拖欠的施工人员工资,拒绝执行的或确实无力兑现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查封并冻结施工企业资产,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变现,用于支付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把施工企业是否按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作为企业信誉和资质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严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企业,视情节采取降低、吊销资质等级处罚措施,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兑付施工人员工资。
  六、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限期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补签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依法保护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监督合同执行的执法主体,应定期对落实施工人员工资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信访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好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案件。
  以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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