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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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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五”计划的实施,我区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在经济建设特别是项目建设中,因不重视或忽视环境保护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有些地区还相当突出。我区地处青藏高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后果十分严重。为确保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弯路,切实保护好我区的生态环境,使我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能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支撑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民族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到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都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并要坚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禁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严格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工艺和设备向我区转移,绝不允许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破坏资源为代价。
  三、严把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环境保护评价的审批关。
  一是项目建设书阶段应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并作为立项审批依据。
  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由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并按程序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在施工图中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的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
  四是尚未按环境保护要求完备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恢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科学合理组织施工,抓好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加强环境保护与自我监理,定期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环保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中的各种环境保护问题。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项目竣工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生态保护措施已落实的,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工程环保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环保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六、自治区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项目法人为环保责任人,对出现环保责任事件、事故的建设项目,要追究项目法人责任,直至追究地(市)、自治区行业部门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各行署、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上精神,立即组织对所属建设项目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于2002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统一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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