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方案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国家帮助下,建立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全区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统一支付。
二、范围和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含我区格尔木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退休人员;外资企业中方从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均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项目:上述实施范围内所有从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单位按统筹范围内从业人员工资总额25%缴纳;个体工商户主按本人和从业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10%缴纳,并逐步实现统一比例。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比例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即缴费工资基数)5%缴纳,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至8%为止。其中: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8%缴纳。
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从业人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构成和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四、基金提取、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提取,管理费项下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由财政核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在事业费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工商管理部门代为收缴,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差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自治区、地(市)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1、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上年末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将所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划拨各地(市)财政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再根据需要适时拨入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2、区内安置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填写《基本养老金申请发放明细表》和《支付申报汇总表》,报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现行支付方式和办法按时足额发放。
3、跨省安置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给自治区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转各代管单位。
4、离退休人员去世,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从离退休人员去世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建立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按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一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相应降低至3%止。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以下内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金额;从单位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金额;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储存额。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四)统筹范围内流动或变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需划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或缴费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变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原有个人帐户随之取消,并按调入地规定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按月支取个人帐户养老金。
(六)本人退休前或退休后去世,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内容由所在单位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个人保管。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个人帐户记录内容,以“对帐单”的形式,经本单位或居委会发给个人保管。如有疑问,可凭“对帐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统一制度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离退休金按原规定计发。
(二)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统一制度实施后,到达规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3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4%的比例乘以个人帐户建立前的连续工龄,再乘以一个系数计发,具体系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测定后发布。
3、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统一制度实施前,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高原补贴养老金根据在藏实际工作时间,按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5—15%的比例按月计发。其中:在藏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按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按10%计发;满20年以上按15%计发。
自统一制度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离退休费数额的,其差额予以补足。
(三)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5年,到达规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具体计发比例依照前款第1、3、4项规定办理。
(四)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规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符合离休条件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统一制度实施前获得全国或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称号,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原优惠待遇,退休时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乘以平均余命一次性发给特殊贡献养老金;统一制度实施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予单位予以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最低保障制度。凡按统一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的,按全区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0%发给。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自治区、地(市)分别成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在条件成熟时,也可改为由税务部门代征)、核算,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调剂、使用等管理工作;具体经办跨省安置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拨付工作。
(三)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在条件成熟时,也可改为由税务部门代征)、拨付和管理工作。
(四)各地(市)、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必须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独立正常开展工作,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按照“统一核算、统一调剂、分级结算”的方法,实行计划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设帐,分别运行”,逐步实现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
1、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地(市)辖区为结算单位,依据统筹单位上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统计年报及有关资料,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拨付计划,实行“余额上交,差额下拨”的结算方式。
地(市)辖区内参加统筹单位,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达的缴拨计划和辖区内参加统筹单位的申报及劳动统计年报等有关资料,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拨付计划。所有参加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拨付,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完不成征缴计划的,由地(市)和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保证征缴计划的完成。
2、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款项,按照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自治区及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检查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克扣、挪用基本养老保险金,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阻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导致社会保险制度执行受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罚金上缴自治区财政。
4、建立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计划和审计制度。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编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布置的各种报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自治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部门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检查,并每年向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全区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幅度、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在调整当年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组织为个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本人也可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管理社会化
实行统一制度和自治区级统筹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或组织关系不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由代管单位负责,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十一、本方案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经贸、工商管理、人行、人事等部门制定。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统一制度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统一制度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区统一制度和自治区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统一制度和自治区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二、本方案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经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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