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政府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内企业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1999〕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0〕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区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均可参照执行《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企业自2001年起,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200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区内企业,享受《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区内企业采取各种方式与区外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发展,并享受《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