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小城镇是城市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城乡,带动农牧区经济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纽带。党中央已把小城镇建设提到了十分重要的战略高度,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五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中央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现就加快全区小城镇建设工作做如下决定:
-、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
小城镇包括县城、建制镇、边贸口岸和未建制的独立工矿区,是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信息和服务中心,在发展农牧区经济和整个城市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牧区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城镇已成为农牧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积极稳妥地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农牧区改革的延伸和客观要求。
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利于促进人流、物流在小城镇的聚集,有利于吸收中心城市的辐射效应.缩小城乡差别,增强小城镇对周围地区的吸引力,带动农牧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牧区二、三产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牧区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农牧区商品集散地的小城镇,其吸纳和辐射功能正在增强,日益成为全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但全区小城镇发展受起点低、规模小、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功能弱、交通不便,城镇布局相对分散、功能互补性差、乡镇企业发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很不适应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把积极引导和加快小城镇建设作为进一步推动农牧区经济乃至全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做好小城镇建设工作。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自治区五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从西藏的实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牧民素质,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为目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走出一条政府调控,政策引导,依靠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建成一批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高原小城镇。使之成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交通枢纽、能吸纳农牧区剩余人口的劳动力市场,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农牧区经济融为一体,发挥其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努力做到“一高、二畅、三有、四配套”。即小城镇规划起点要高;小城镇之间公路交通、邮电通讯要畅通;小城镇必须有水、有电、有等级道路;小城镇的社区文化、广播电视、学校、生活服务等设施要配套。
——坚持合理用地、改善环境,做到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互相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坚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体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举,两个文明一起抓。
——坚持抓好六个结合:一是小城镇建设要与基层政权建设、边防巩固、稳定局势相结合;二是小城镇建设要与重点项目建设、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三是小城镇建设要与乡镇企业和重点产业发展相结合;四是小城镇建设要与市场建设相结合;五是小城镇建设要与实施小康工程相结合;六是小城镇建设要与扶贫、农牧业综合开发、移民搬迁相结合。
(三)目标和任务
“十五”期间,抓好以拉萨及各地区所在地城镇为中心,以71个县城及边境口岸镇为重点的小城镇的建设,力争将日喀则改地设市,并将昌都、林芝(八一镇)、乃东(泽当镇)、那曲、噶尔(狮泉河镇)改县设市,城镇人口达到32.91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12%。到2010年使全区小城镇数量达到100个,人口达到50.47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17%。
全区小城镇建设的主要任务:
2000年至2005年,力争完成71个县城所在地城镇的供水、排水、等级道路、防洪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地区所在地城镇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到2010年,完成全区100个小城镇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解决海拔4000米以上城镇的取暖问题,使全区60%以上的城镇居民使用上液化气,并实现城镇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指导,搞好规划,引导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方针,重点扶持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规模优势的小城镇,通过十年的努力,在全区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小城镇,使全区的城市化水平有明显的提高。
(一)做好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要完成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七个地(市)所在地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在2003年以前完成辖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在编制小城镇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定额说定》,要强调规划的科学性和超前性,要认真做好小城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评价。既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又要从西藏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小城镇建设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小城镇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我区的小城镇规划建设要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建筑设计要在城建规划部门的指导下,使每个建筑物按其功能确定主体格调,科学借鉴民族特色,在色彩协调的基础上。力求层次和造型的多样化,同时要注重整体的谐调。在建设中注意采用地方材料,反映地方风格,努力建设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三)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要注重保持小城镇的历史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和民族特色,注意保存文物古迹,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城镇绿化,创造环境优美的城镇景观。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环境建设放在小城镇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好小城镇生态环境的规划与保护工作,避免建设性环境破坏,逐步扩大绿化和绿地面积,使之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
全区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关键要围绕畅通交通、搞活流通,以促进人、财、物流动,带动农牧区二、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和农牧区第三产业集中布局,逐步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改革小城镇建设方式。小城镇建设要改变自发、分散的建设方式,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审批一支笔、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建设方式,全面实行“一书两证”,使建设管理规范化。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小城镇政府职能。建立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形成有利于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管理体制。在有条件的城镇要设置建设主管部门,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三)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本着“有利开放、有利发展”的原则,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使人流进一步向小城镇聚集,使农牧民离土不离乡,促进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为发展乡镇企业、农牧民务工经商、定居创造条件。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原非城镇户口人员,即可办理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对进镇落户的农牧民,原在农牧区的土地、草场予以保留,使用权不变,允许依法转包经营,但不得非法改变用途。
(四)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改革和放宽小城镇土地利用政策,实行以地招商引资,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开发,所得的收入和收取的税收主要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3、开辟民间投资渠道。基础条件好的小城镇,要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提倡农牧民集资入股投入小城镇建设,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建供水、排水、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旅游、游乐等公共设施,并对小城镇设施合理计价收费,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公用事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走小城镇自我发展的道路。
4、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必须从财力、物力、人力上支持小城镇的建设。各级金融部门要安排部分专项贷款,扶持小城镇建设。
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做好小城镇建设工作
(一)健全机构,强化统筹,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小城镇建设工作,并成立由城镇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强化政府统筹职能,协调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小城镇建设,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严格执法,强化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坚决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小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三)抓好试点,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小城镇建设量大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应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小城镇建设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的小城镇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地理位置优越、群众要求迫切的小城镇,作为建设试点,并分类指导。样板试点工作目标和内容要明确,试点措施要切实可行,工作要有责任制和阶段总结,并且有一定的连续性。对列入国家计划的试点小城镇,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要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文明的高原小城镇。创造良好的镇容镇貌是推动农牧区城市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整治力度,切实改变小城镇区域内的乱搭乱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倒垃圾等现象,把小城镇的治安、交通秩序、公共卫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培养和造就一批小城镇建设领导和管理技术人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建设一支懂业务、懂技术、会管理的城镇建设队伍。根据需要各地可委托大中专院校为小城镇建设定向培养人才。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短期专业培训、岗位培训以及分管建设的县长、乡(镇)长培训等。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小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付诸实施,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我们 丨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 丨 隐私保护丨 服务协议丨 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