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7月25日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西藏自治区18户内外贸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精神(〔2001〕8号),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将依法实施破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确保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
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要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企业破产工作主要涉及到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和职工妥善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由人民法院负责,地方政府部门积极配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
(一)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由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
破产企业资产清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执行。企业破产变现资产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支付破产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一次交足各类社会保障金,妥善解决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住房等历史遗留问题。
安置职工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变现资产不足支付安置职工和破产费用的,缺额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设法解决。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要采取多种渠道。对接收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我区国有企业,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适当划拨部分资金或优良资产,实行带资安置;对部分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lO号)文件精神,可以一次性付给安置费;对于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上述五种办法仍无法安置的在职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由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三)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l 8家内外贸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带资安排的职工按接收企业现行的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现行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未实施前,可以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基数,按18年一次性提取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交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逐年使用。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医疗费用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支付。
(四)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要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厅〔2001〕18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于确定接受单位的在职职工,职工现居住的破产企业的公房及附属的土地作为国有资产可以一次性划转给接受企业,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可以将公房按自治区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在企业中担任的职务将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变现的资产中支付);对于破产企业中职工无力购买公房或私建住宅,仍需住现有公房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所住的公房及附属的土地、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不列入破产企业变现资产,这一部分资产交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五)破产企业中已经安置和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除外,其他失业和离退休职工的组织、人事等关系全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企业破产工作基本步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企业破产工作组结合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并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后经地(市)和行业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企业破产预案基本内容详见附件l)。
(二)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18家内外贸破产企业的《企业破产预案》逐一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实施。
(三)企业破产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理造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破产预案》编制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安置计划,经地(市)和行业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破产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提供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五)当地人民法院接到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依法进行破产公告,并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待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六)企业资产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lO号)文件精神处置完毕后,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顺序清偿。
(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八)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对破产企业有关财务问题依法处理。
(九)企业破产工作组撰写破产工作总结并附人民法院的终结裁决书及相关材料,经地(市)或行业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逐个进行审查,下达验收批复文件,通知进入核销程序。
(十)接到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正式批复后,企业破产工作组将企业破产工作所有材料整理成册,经地(市)或行业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当地商业银行,同时抄报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市)商业银行将有关资料汇总上报自治区分行,经自治区分行审查后报各商业银行总行,申请核销银行呆坏帐(破产企业造成债权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需提供的核销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三、建立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由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组织协调和《企业破产预案》的审查工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具体负责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地(市)、各行业分别成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挂帅,负责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市)、本行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企业破产预案》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经贸、计划、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劳动、审计、监察、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各地(市)、各行业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市)、本行业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市)经贸委。
(三)每一个破产企业都要成立企业破产工作组。企业破产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落实;负责《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清算组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或地(市)经贸委领导担任,工作组成员包括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财政、审计、国资、银行、监察、劳动保障、工会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工作组内可分为资产清理、宣传教育、人员安置、审计监督等工作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99号)精神,各地(市)、行业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实施企业破产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自治区外经贸厅、贸易局和7个地(市)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制订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企业破产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企业破产工作组组长就是企业破产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整个破产工作没有结束前,项目负责人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要建立破产工作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在企业破产工作实施过程中,哪个企业出现职工队伍不稳定、国有资产出现流失或不能按时完成破产工作的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地(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各地(市)、各部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由企业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司法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
(三)要把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摆在整个破产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了确保社会局势的稳定,推动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先分流、后破产”的工作方针,各地(市)和区直部门可以由地方财政或行业部门先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在职职工分流和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再返还这部分垫支的资金。
妥善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原则上在本地(市)或本行业内进行分流安置。各级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全力配合,确保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企业党组织一定要加强对企业破产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分析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说明企业依法破产的必要性,耐心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打消企业职工的思想疑虑,积极协助企业破产工作组的工作,确保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五)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参与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在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利用企业破产之机,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各级金融部门一定要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破产工作的实施,认真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确保核销工作顺利完成。
(六)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各地(市)、各行业在企业破产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市)、各行业企业破产工作进行抽查。
(八)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01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九)企业破产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企业破产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局势的稳定,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1.《企业破产预案》基本内容
2.破产企业造成债权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需提供以下核销证明材料
附件1
《企业破产预案》基本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二)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包括银行负债);
(三)企业经营状况和亏损情况说明(包括2000年亏损情况和累计亏损情况);
(四)人员情况(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五)企业的土地资源情况;
(六)近三年对企业的审计情况。
二、申请破产的理由和依据
三、企业破产工作机构及破产项目的具体负责人
(一)工作机构的构成单位及人员;
(二)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四、企业破产工作主要内容
(一)职工安置方案。
1.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方式及数量;
2.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安置的方式及数量;
3.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资金的数额及来源方式。
(二)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理工作安排。
(三)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案。
1.企业土地资源的变现方式;
2.企业其它资产的变现方式。
(四)破产企业债务的处理。
1.债务清偿的顺序;
2.债务清偿的范围;
3.预计清偿债务的数量:
4.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
(五)破产工作的时间安排。
五、需要自治区解决的相关问题
六、企业近三年的会计报表
附件2
破产企业造成债权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需提供以下核销证明材料:
1.《计划》中“企业破产计划表”;
2.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公告;
3.债权银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表;
4.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
5.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7.债权银行受偿财产清单;
8.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
9.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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