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服务和管理水平,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发展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全部取消;可以由市场调节的,坚决取消行政审批;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市(地)、县政府负责的审批事项,应由市(地)、县政府(行署)办理。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监督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依据充分,程序严密,环节减少,制约有效,责任落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对国务院及各部门以往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取消或其他处理建议;对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批权限或与规定的审批内容不符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文件及所属机构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或没有依据的审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
(三)强化行政审批的监督,建立健全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等外部监督。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的责任,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及时对外公布一般审批事项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二、依法规范各类许可、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行政行为
(四)各类资格、资质认证,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公民、事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得借故拖延。
(五)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核准、登记、认证,需要核定有效期限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六)区外乡级以上行政机关颁发的跨区域通用的各类证件,在我区具有同等效力,任何机关不得重复发证。
(七)属于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管理事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外办理,不得要求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或有争议的,应以先受理部门为主进行初步处理,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如没有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禁止对同一管理事项进行交叉或重复许可、审批、核准、登记和认证。
三、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依据。自治区物价行政部门对现有各类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从2002年2月1日起,一律取消。清理后重新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
(九)新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向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的设置,要实行听证会制度。依法须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审批或同意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后执行。今后在全区实施国务院及其部委新设置的收费项目,须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制作全区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列出每一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和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十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仝业组织实施收费时,应依法向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依据、标准、项目等执行。这一步观范收费行为,实行“两证(收费许可证和执法证)一卡一票(缴费明白卡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制度,并在《缴费明白卡》上明确填写收费时间、项目、标准、金额、收费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收费员要签名盖章,以各查验。违反上述规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向自治区物价、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机构申告。
(十二)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十三)行政机关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
除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公益性企事业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购买指定商品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人或本单位开支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不得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
(十四)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及其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物价、监察等部门尽快编辑全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五)加强对各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各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不准擅自强制法人入会,不准向法人搞摊派、拉赞助、征订广告、承办会议等。由民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等部门,清理规范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会费和服务性收费,规范其职能、行为准则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十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等。
(十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收入。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或工商户“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评比、排名活动。
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管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收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罚没收入。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业务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
(二十一)逐步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罚缴分离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厅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二)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不得擅自变卖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单位擅自支出或使用。
六、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
(二十三)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检查制度》(1998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二十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或私自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在依法检查时,不得增加企业、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经营户可以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监察、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二十五)行政机关应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任何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多部门重复检查。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
(二十六)在严格检查制度的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七、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七)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在坚持法定程序和时限的原则下,力求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结;没有明确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手续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放宽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否则,应视为同意。
(二十八)行政机关应将办事效率作为对公务员年终考核的
重要内容之一。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许可、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事宜,在办理终结时,应附送《办事回执》,投资者应将填写后的《办事回执》寄送办事机关,作为考核公务员办事效率的依据。
(二十九)探索建立服务新体制,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制度。通过“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十)进一步优化口岸管理,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合理配置客货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创造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通关环境。
八、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三十一)各级行政机关应贯彻“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
法行政、从严当政”的施政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政务承诺制度。
(三十二)除了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工作外,其他政务均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监督措施和违法违纪违诺责任追究办法等。政务公开的重点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重点项目和办事环节。凡涉及全区稳定与发展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要时应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解决上,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十三)政务公开的主要措施如下:
l.行政机关应在2002年2月1日前设置政务公开电话,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电话咨询、查询和举报服务。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在2002年2月1日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用语,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政务公开措施、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应输入互联网。
4.除涉密单位外,其他行政机关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在本机关办公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办事指南》,准确地标明本机关各办事部门的办公地点、主要职责、负责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有条件的输入互联网,以方便办事人员前来咨询、查询。
(三十四)在普遍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重点抓好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财政、金融、税务、公安、工商、物价、劳动、文化、卫生、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林业、环保、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九、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三十五)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及时依法仲裁、裁决,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对拆迁安置中的产权争议,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各有关部门都应树立大局观念,按照先拆后诉的原则处理,不得借故久拖不决,影响我区大开发项目建设的进程。
(三十六)对外来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
项目联系人制度。项目联系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程跟踪服务,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项目联系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
(三十七)大力发展金融、劳务、会计、评估、咨询、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各类中介机构,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服务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十八)本着服从和服务于对外开放和跨越式发展的原则,为外来投资者在入出境、居留、定居、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十、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三十九)违反本决定设置审批事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办理审批事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责令改正,并依法撤销违法设置审批事项的文件。
违反本《决定》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由本级物价、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撤销违法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违法收取的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上交同级财政。
违反本《决定》擅自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
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十)各地(市)、各部门应将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四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凡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可以各种方式向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中心和公开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反复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或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督查。
(四十二)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各新闻舆论机构应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新闻舆论监督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尊重事实。
(四十三)兼有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电力、石油、通信、民航、保险、粮食等国有企业,应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具体措施并公布实施。
(四十四)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十五)凡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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