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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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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二日)

  为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我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的通知精神和西藏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区实际,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和孤儿福利服务为重点,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发展机制、投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05年,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社会福利院,逐步提高民办社会福利院所占比重,开辟一批包括面向社会老年人、残疾人自费供养的社会福利院。逐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一至两所国有社会福利院进行维修和改造,新建3所国有或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的儿童福利院,5年内实现每个地区至少拥有一所儿童福利院,进一步提高农牧区五保户自愿集中收养率。其中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要逐步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并采取集中供养、院户挂钩、志愿者包户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福利服务。
  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三)总体要求
  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建设社会福利设施,鼓励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努力满足社会对福利服务的需求。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投资主体多元化,就是要改变过去完全依靠国家单一投资的状况,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投资的渠道,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服务对象公众化,就是要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仅仅面对“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等传统服务对象的观念和做法,拓展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并区别服务不同对象,分别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运行机制市场化,就是要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重视经济效益,以利于社会福利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服务方式多样化,就是要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福利服务网络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载体,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中、分散、上门包户等多种形式的福利服务,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的完整体系,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求。
  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就是要通过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的福利服务专业化队伍;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者服务活动,建立起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福利服务队伍。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优惠政策
  今后,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均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为凭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解决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问题。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无偿划拨;占用集体土地,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提供用地,征地费按最低标准缴纳;属有偿使用的,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出让金;属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建筑营业税,由税务部门征缴后,年底返还同级民政部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免收供水、排水设施费及水资源费,实际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择低收费;用电免交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输变电线安装费按最低价格收取,用电电价按当地居民最低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等电信业务按最低价收取;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及自用车,免征现行的养路费和运管费。
  (四)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同时要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
  (五)对孤儿(弃婴)入托、就学及生活等费用安排,按照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工委、民政厅党组、财政厅党组(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孤儿就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藏委厅[1999]86号)执行。
  (六)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残疾人,劳动部门要纳入当地劳动培训、就业计划,积极推荐就业;到劳动部门认证的其它社会培训单位或机构进行劳动培训的,应减免培训费。
  对于符合征兵条件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和征兵部门应予以优先征集。
  (七)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
  (八)国家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政府调派人员享受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同等待遇。
  (九)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对象的生活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机构公用经费。
  (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对象和孤儿,在经费确实发生困难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收养人员必要的生活补助费。
  (十一)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对自费托养人员收取的服务费(如护理费、生活费),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十二)对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经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场地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十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均可接受国内外个人、组织、团体的捐赠。但必须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严禁接受带有任何政治性附加条件或有政治背景的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该设施(项目)可以以其名字命名。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待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有权追回所减免的部分或全部税费。
  1、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改变使用性质的;
  2、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活动的;
  3、被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证书的。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促进发展。要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城镇人口不足2万人的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城镇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设立两处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综合福利服务设施。
  根据社会福利事业的特点,社会福利机构的区位尽可能选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段。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在设计、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二)建立政府宏观管理、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政府宏观管理,就是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工作,营造引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就是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引导和帮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组织社会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承办社会福利事业的主体。
  福利机构自主经营,就是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实体化管理,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独立的法人实体。
  (三)增加投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排并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以政府管理为主。目前已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共同举办,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与社会力量合办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的路子。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由各级政府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以收养老年人、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和农牧区敬老院。要把所有符合救济标准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
  重视和支持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措资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
  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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