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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扶持和培育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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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挟持和培育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日

关于扶持和培育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
自治区农牧厅
(2000年 7月 21 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区这样一个农牧业生产相对落后的地方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尤为重要。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增加农牧民收入,发展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使农牧业向“双高一优”方向发展,现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农牧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农牧业“十五”规划发展目标,就扶持和培育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和培育农牧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为指导,以有利于增加农牧民收入,有利于农牧区市场繁荣,有利于农牧业发展为前提,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大力扶持,着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龙头企业、基地、农牧民有机地联结起来,促进农牧业生产增值增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与“三农”紧密结合原则;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原则;三是立足于当地资源的开发和产品的转化升值;四是努力形成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五是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三)发展目标。紧紧围绕全区农牧区工作会议确立的三大产业,建设一批规模适度、起点较高、与主导产业相适应的龙头企业。今年重点扶持和培育12家龙头企业,在此基础上每年再培育1—2家龙头企业,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使全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
  根据以上原则和发展目标,在各地(市)推荐的基础上,经认真筛选,确定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西藏圣谷青稞食品开发公司、古荣巴热糌粑公司、西藏藏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日喀则城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日喀则市农牧工商总公司、聂拉木藏药厂、琼结县山湖兴农集团、乃东县蔬菜技术服务公司、芒康县盐井青稞酒厂、林芝地区绿色野生食品开发公司、西藏达氏圣鹿油脂加工厂,为我区第一批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二、扶持和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在我区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参与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区外企业同时享受我区有关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对全区农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可享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扶持。
  (三)金融部门每年要在新增农牧业贷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申请贷款自有资金比例降低到25 %,并允许用房产、设备等作抵押;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要实行企业授信管理。
   (四)利用国有、集体所有的荒地进行农业产业化开发的龙头企业所需土地实行无偿划拨。
   (五)各地(市)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确立主导产业,加快基地建设力度,形成规模,为龙头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六)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农牧民和龙头企业合法权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要通过股份合作、代理制、租赁、合同契约等方式向农牧民返还加工、经销利润,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法保护龙头企业的权益,不得随意变更财产关系和企业负责人,杜绝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七)鼓励支持农业、科研、大专院校和国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凡从事农业资源开发、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能长期规范地向农牧民返还加工、经销利润的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优惠政策。
  三、加强领导,大力扶持和培育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把扶持和培育农牧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作为实现农牧业“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努力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齐心协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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