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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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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广电局、贸易局、工商局、质量
  技术监督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广电厅
自治区贸易局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我区是碘缺乏病危害严重的地区,碘缺乏病分布于全区73个县,其中严重缺碘的有57个县,其发病率农村比城市高,农业区比牧业区高。昌都、林芝、山南、拉萨地区的碘缺乏病尤其严重,在这些地区的学龄儿童中患病率高达30%—50%,不少儿童因此导致聋、哑、呆、傻、瘫,严重影响我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
  党和政府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十分重视,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提出了全球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我国政府对宣言签字,庄严承诺。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大会”制定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和文件。199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市)行署(政府)签署《西藏自治区推行碘盐供应分配制目标责任书》。在全区推行了以食盐加碘为主的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合格碘盐在农村、城市的覆盖率分别由1995年的零提高到2000年的30%和70%。
  2000年10月2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总结暨再动员大会”。会议全面回顾和总结了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阶段工作成绩和经验,提出了持续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任务和目标。会议宣布了除新疆、西藏、重庆、四川、青海、甘肃、海南等7个省(区)市外,我国已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对未实现的9个省区提出2005年的最后消除期限。
  我区未能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主要原因:一是我区碘缺乏病区域广、病情重,防治工作起步晚、难度大;二是碘盐生产、供应、价格体制等原因,使碘盐覆盖始终上不去;三是健康教育不普及,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差;四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消除碘缺乏病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行政干预措施不力使推广碘盐目标责任制流于形式。如不及时查找问题或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我区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就难以实现,更难以巩固和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干预措施
  消除碘缺乏病关系到我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已建立起来的“党委领导、政府行为、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推行碘盐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必须突出政府行为,加大各级政府对碘盐推广工作的领导,实行一级抓一级,把碘盐供应责任落实到各地、各县和各乡镇。
  二、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综合防治措施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协作推行食盐加碘,使补碘生活化、经常化,这是防治碘缺乏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食盐加碘为主导措施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分工协作。盐业主管部门要组建自治区盐务局,配备3—5名行政编制,实现盐业公司、加碘厂三合一体制,负责全区盐政管理和碘盐供应工作。各地(市)也相应建立2-3人编制的机构。加强碘盐产供销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和碘盐质量监测监督,掌握病情,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拟定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当好政府参谋。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人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负责落实在全区所有学校食堂的碘盐使用覆盖工作,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安排在黄金时间播放宣传碘缺乏病危害和食用碘盐的公益性广告并长期坚持。财政、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关的建设、科研培训、监督监测工作所必须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食盐加碘工作实行了法制化管理,专门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宣传和加大执法力度,不折规范防治碘缺乏病的社会行为,这是碘缺乏病本身的性质和防治的实际所决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转移工作重点,把盐政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管理盐业市场上,并会同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非碘盐和私盐冲击盐业市场等违法行为。那曲、阿里、日喀则、昌都等产盐区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盐资源源头的管理,禁止非法采盐,禁止土盐外运,坚决取缔非碘盐粮交换市场。
  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我区盐业生产经销企业
  各地根据当地人口及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任务,设立相对固定的碘盐市场供应流动资金,以保证全区碘盐的市场供应。
  税务部门要对碘盐生产、供销工作实行优惠政策,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鼓励碘盐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碘盐供应到病区,保证病区居民食用合格碘盐,杜绝食用非碘盐。
  盐业、物价部门要根据西藏人民生活水平,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需要实行全区统一的零售价,保证病区人民能承担碘盐价格。
  五、加强宣传教育口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宣传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碘缺乏病危害的认识,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地购买合格碘盐并正确使用,把防治碘缺乏病的工作经常化。卫生、盐业、教育、宣传、宗教和广电等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和举办碘缺乏病健康教育培训班,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要适宜我区实际,要制作出形象性强,容易理解掌握,实际效果好的健康教育材料,同时要西藏广大农牧民的基本文化知识和接受能力。对所制作的健康教育材料的效果和其适用性进行随查、随改,克服只管下发,不管其效果的做法,逐步形成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碘缺乏病宣传监督链。
  六、加强对外合作,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
  我区和澳大利亚政府合作的消除西藏碘缺乏病项目,已经启动,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认真履行项目承诺的职责和义务,不断提高执行项目的能力,要注意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方法;要通过澳援项目的实施加快我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程,提高我区防治碘缺乏病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更新,确保碘盐和病情监测的质量。
  七、加强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做好科学防治
  防治机构和防治队伍是承担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加强自身组织、思想、技术建设,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要巩固和稳定现有防治机构和防治队伍,使其与防治工作相适应,以承担防治监测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实际因难,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防治队伍的作用,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关系到我区人口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实。为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前段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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