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西藏自治区关于工人退休年龄条件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并报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工人退休年龄条件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7月3日)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完善,我区现行工人退休政策规定,即:“凡我区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人(包括1968年9月5日以前参加工作,同时统计在1972年年末职工人数之内的长期临时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少数虽未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困身体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提前退休。”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第三条“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的规定,我们意见:我区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正常应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二、因病、因公致残、特殊情况提前退休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兼并、破产、撤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等提前退休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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