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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人退休年龄条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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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西藏自治区关于工人退休年龄条件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并报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工人退休年龄条件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7月3日)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完善,我区现行工人退休政策规定,即:“凡我区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人(包括1968年9月5日以前参加工作,同时统计在1972年年末职工人数之内的长期临时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少数虽未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困身体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提前退休。”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第三条“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的规定,我们意见:我区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正常应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二、因病、因公致残、特殊情况提前退休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兼并、破产、撤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等提前退休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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