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政府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 卫生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起草的《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 0月19日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逐步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暂实行政府定价,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其他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范围和内容,结合本地(市)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市)应将所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价格部门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于2001年年底前,对我区现有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
  在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新增的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试行。
  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其他因素制定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指导价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应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适当拉开差距,以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严禁把特需服务变为强制服务。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应考虑社区卫生组织和中医及藏医的特 点,对有特色的医疗服务,予以一定倾斜,促进社区卫生组织、 中医及藏医的发展。
  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及在较大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将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范围提供服务,自主定价,质价相符,各级价格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随时进行监测和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健全我区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以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市场监测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方便,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要加强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要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医疗服务名称和收费标准,增强价格透明度。医疗机构有义务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的咨询服务,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