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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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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施行《条例》,切实做好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7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4号),该通知对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知下发后,各地(市)、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着手《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但从前段抽查情况看,目前仍有部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缓慢,致使未按期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为此,为全面贯彻施行《条例》,积极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在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目前尚没有报送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单位,务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当前我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最急迫、最关键的任务。各地(市)、各部门要抓紧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按时在网站或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予以公布。对尚没有建成网站的单位,可运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予以公布,同时还可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后台权限,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栏目内实现政府信息的管理和公布。

    三、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各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通报,对不按《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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