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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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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予以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经济、科技、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培训,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预定日期,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服从常委会的会议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或者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除特殊原因以外,在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超过全年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进行统计,报自治区党委,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出席常委会会议时,不得处理与常委会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会议上,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应当结合自治区实际,代表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对被视察、调查、检查、评议单位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依法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固定联系三名以上本级人大代表,并随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自觉维护常委会形象。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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