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区中直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经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1年12月7日
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促进涌现更多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涵盖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等艺术门类。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设立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与奖励。
第四条 凡属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指令性参赛参演参展文艺项目,其参赛参演参展所需经费均按既定申请核拨程序予以保障,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
第二章 扶持与奖励对象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
第六条 区外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且反映西藏题材的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
第七条 西藏籍或代表西藏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时代感和吸引力,能够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文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文艺创作重点选题规划、建立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项目专家库、成立文艺作品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文艺创作项目、申请和兑现年度文艺项目扶持与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对扶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管理方式,即每年2月底前集中受理当年申报项目,3月底前集中评审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文艺扶持项目本着宁缺毋滥、精益求精的原则确定。文艺扶持项目一经确定,按照扶持资金拨付办法拨付文艺创作扶持项目资金。文艺作品奖项于次年1月集中审查并于当月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除自治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 文艺创作扶持范围包括文学、戏剧、影视剧(动漫)、广播剧等艺术门类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对宣传西藏有较大影响力或较好市场潜力的演艺节目和文艺活动。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文艺创作单位(团体)或个人向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申报文艺扶持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申报项目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项目。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确定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通过区内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凡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的文艺创作项目有不良反映的,提交专家委员会复议。
(三)公示期满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与文艺创作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扶持协议书,并及时申请和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文学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50%,作品出版发行后拨付剩余50%。
(二)戏剧、广播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或播出后拨付剩余70%。
(三)影视剧(动漫)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20%,摄制阶段拨付60%,放映、播出后拨付剩余20%。
(四)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话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剧本(台本)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后拨付剩余70%。
(五)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6万元;在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万元。
(六)影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0万元;在西藏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 影视剧、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均播出的,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不重复计算。
文化企业和个人申报并已立项的扶持作品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之前,不再受理新的文艺扶持申报项目。文化单位申报并已立项的扶持作品,在专家委员会确认完成期限内仍未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自治区财政将扣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当年通过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文化扶持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五章 文艺创作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与文艺创作相关的图书出版类奖项(含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二)获得西藏自治区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奖项包括: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
(三)重大国际比赛、演出、评比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十六条 申报要求:
文艺创作单位(团体)和个人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文艺奖励项目,申报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申领表》。
(二)有效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的有效证明。
(三)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与奖项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额给予3倍奖励。
(二)参赛参演参展重大国际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参照全国性常设奖项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文学作品进入全国同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前十名的奖励5万元。
(四)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奖励50万元;戏剧奖励30万元;电视片奖励20万元;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奖励10万元;歌曲、小品、舞蹈奖励5万元。
(五)获得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奖励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与奖励的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团体)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开支内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专项资金,撤销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单位(团体)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团体)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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