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 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445名。
二、拉萨市、各地区应选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按照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273名,城乡约每1.1万人分配1名代表;
(二)拉萨市、各地区分配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6名,总计42名;
(三)其他应选名额81名,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分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3名。
四、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人口较少的珞巴族、门巴族、纳西族、回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五、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安排僜巴、夏尔巴各1名。
六、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控制在59%以内,工人、农牧民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4%,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不低于5%,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22%,连任的代表应占30%。
七、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八、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2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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