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经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对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和评价,以及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作了细化。《条例》明确,将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实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并纳入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前置性审批,强化了气象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增强了法规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对西藏依法加强气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保护气候资源,努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影响深远。
2013年1月1日开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采取节能减排、固碳、城乡绿化等有效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湿地、湖泊、江河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优化气候资源条件。气象主管机构将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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