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是一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我区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草案,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拉萨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于2001年7月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二、由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行业、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三、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拉萨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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