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发布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办法指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有人看护放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都可以申请政府补偿。对非法进行狩猎活动,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生产经营范围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在野外散放或无人看护牲畜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因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其它损害情形,一律不予补偿。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属于政府赔偿范围之内的并且受害人也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在事发当天请村委会或就近两人以上村民到现场察看凭证并在受伤害或损失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职能部门报告,并填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申请表。
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职能部门收到补偿申请后,必须在8日内客观、公正、准确地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申请表报所在县林业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核属于补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由县以上林业、财政部门按规定补偿。
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按当地实际产量及收购价格,但最高不超过粮食类的可参照2005 年全区年粮食平均单产255公斤(标准亩)计算,经济类作物的参照油菜亩产95公斤(标准亩)产量计算,成熟期经济林木类损失,按当地果品种类平均产量及收购价计算,对其它作物的损失,可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认可的产地价计算;造成牲畜伤害,致伤尚可治愈的,应支付实际医疗费,造成牲畜死亡的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补偿;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按财产受损(含房屋)程度、实际数量和当地价格计算。
属于补偿范围的人身伤害,由县以上林业、财政部门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按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受害人实际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受害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偿费和死亡补偿金。补偿资金采取“一事一审”的办法,以预算执行过程中专项申请解决,由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
关于我们 丨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 丨 隐私保护丨 服务协议丨 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