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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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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 ]6号)的规定,西藏个人所得税免税扣除标准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使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政策,现将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600 元。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1600 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增发的工龄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增发的津贴补贴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二)、对企业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提高为:一、二类地区(注:拉萨属一、二类地区,下同),3800 元三类地区4300 元,四类地区4600 元。

    1、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增发的工龄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增发的津贴补贴等免税项目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一、二类地区3800 元,三类地区4300 元,四类地区4600 元的限额标准扣除。

    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提高为:一、二类地区扣除标准为3800 元,三类地区4300 元,四类地区4600 元。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提高为:一、二类地区为3800 元,三类地区为4300 元,四类地区为4600 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3800 元,三类地区4300 元,四类地区4600 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8000 元的,减除费用1600 元:8000 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五、本规定自2006 年1月1日起执行,2005 年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的收入仍按以前政策规定执行。

    六、对未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敬请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相互转告并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2006 年2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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