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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西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年体检一次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记者覃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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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内容涉及到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常规检查和心脏B超、腹部B超及肝功、乙肝、肾功等方面的检查。此办法已于近日施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指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体检对象分为两个层次,即:地(厅)级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体检费标准分别为400元和300 元。对在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0%。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负担。

    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自治区医疗保健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各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各地(市)人民医院体检;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干部职工,原则上在各县人民医院体检;部分县医院不具备体检能力的,可到地(市)人民医院体检;自治区和各地(市)驻区内外机构干部职工在当地县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体检。体检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因公出差、休假、学习的干部职工以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和调动工作的人员,未能参加本单位统一体检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据证明,到工作所在地定点医院补检。也可在出差、休假、学习地的县以上医院体检,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足体检费标准的部分不补发给个人)。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次年起参加本单位的体检。

    安置在区内外的离退休人员体检,可由自治区、各地(市)老干部局和自治区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站)统一组织,也可由个人就近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代发工资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承担体检任务的区内各定点医院,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检工作。干部职工每次参加体检时,要携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体检证》。各体检定点医院要在体检证上认真做好体检记录,并为每一位参加体检的干部职工建立体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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