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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5年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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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营业)单位: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检时间:2006 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范围:凡2005 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营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三、企业应在2006 年6月30日前将有关年检材料报登记机关进行审验,逾期未报年检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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