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3〗3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人数及金额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2003年资助西藏贫困大学生80名,每人20000元,分四个学年拨付,每年5000元。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学校全部减免。
二、资助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反对分裂,遵纪守法。
2、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并考上全国或自治区重点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往届大学生、非重点院校学生、非本科生不在资助之列。
3、重点资助品学兼优、无经济能力完成大学学业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和下岗职工子女。干部家庭子女原则上不在资助之列。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父母及本人有西藏常住户口。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填写《西藏自治区2003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申请表》和《西藏自治区2003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家庭状况登记表》。考生家庭经济状况一栏需经学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县区民政局签署意见。乡、镇、居委会的负责人必须在表上签名。
2、学生高中毕业学校在申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有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文明办、教育体育局审查。
3、“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人选初步确定后,由学生高中毕业学校向社会公示。无问题的报地市文明办、教育体育局审核。
四、申请时间
2003年7月5日至7月20日为学生申请,学校推荐及县文明办、教育、民政部门审核时间;7月21日至7月25日,各县文明办、教育体育局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生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地市文明办、教育体育局。7月30日之前,地市文明办、教育体育局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
五、对象确定
西藏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会同教育厅对地市推荐的资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学生名单,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于8月10日前后在《西藏日报》、西藏人民广播电台、西藏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8月底前,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和第一学年的资助金发给学生。
咨询电话:(0891)6340602
联系人:丁勇 赫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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