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近年来,各地(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个别地区受利益驱动和出于招商引资等需要,违规审批开采砂铁资源,导致乱采滥挖且有蔓延的趋势,严重扰乱了西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并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维护西藏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西藏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铁矿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西藏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铁(含其他重砂矿物)资源。
二、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于2008年1月31日前对所辖区域内的采砂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负责督促所有开采砂铁资源的企业及其设备,必须在2008年3月31日前全部撤离矿区。2008年4月底前,要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凡在开采砂铁资源过程中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企业限期恢复矿区环境。
四、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和认识,坚决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西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禁止开采砂铁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成果,使矿产资源开发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促进西藏矿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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