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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公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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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妨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惩不贷。惩治商业贿赂,人人有责。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仇敌忾与商业贿赂行为作斗争,使商业贿赂行为无藏身之地,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署实名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一、根据商业贿赂案件定案的金额及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1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500元—5000 元;

    2、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5000 元—1万元;

    3、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1万元—2万元;

    4、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额2万元—3万元;

    5、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3万元—10万元。

    6、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报请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批准给予重奖。

    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奖励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 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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