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组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区乡镇对人才的需求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区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组织实施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方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牧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组织招募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一定数量(2006年安排300人,以后年份视情而定)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一)组织领导。成立“三支一扶”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由人事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公安厅、团区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各地市、区教育厅和区内高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报名、招募、审核、体检、培训、派遣、管理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为我区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三)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面向农牧民子女和困难职工子女。具体招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计划。每年5月底前,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我区乡镇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编制“三支一扶”招募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组织招募。每年6月底前,区内各高校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报名、考试和考核的方式进行招募,并及时将招募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区外高校毕业生直接与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联系报名(联系电话:0891-6824931),参加考试考核。
3、确定人选。经审核确定人选后,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申请书》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4、培训上岗。每年8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报到前,召开全区“三支一扶”动员会。培训工作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所在的县(市)负责。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牧、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
三、服务期间的管理
(一)户档管理。服务期间,由单位或本人申请,“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迁至其服务单位所在乡镇;中途解除服务或服务期满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由本人或者原服务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迁户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受理。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人事局,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各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教育引导“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各县(市)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
(三)考核管理。各县(市)人事局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德、能、勤、绩表现,做好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自治区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自治区工作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外,按月分类区发给每人补助费,即: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以上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逐级下达,各地(市)、县(市)财政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到个人。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其往返路费由服务单位报销。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各地(市)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牧、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积极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可参加当地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到乡镇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热情主动地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三)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享受《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到原籍或跨地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所在地为其落户。进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五、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牧、卫生、扶贫、公安、团委和高校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一)要加强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各县(市)人事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三)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办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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