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障厅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 〗35号)精神,增加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再就业援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根据我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问题。
(二)目标任务。2006 年至2007 年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2700 个。其中:区直500个,拉萨市600个,日喀则地区400个,昌都地区400个,林芝地区250个,山南地区250个,那曲地区150个,阿里地区150个。
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一)公共管理类:交通协管、城市协管、保洁、绿化、车辆守护、治安巡逻、铁路守护、水利护堤、植树造林、社会保障服务(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低保及其他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孤老生活照顾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包括保安、勤杂维修、食堂服务、医疗护理等)的非编制用工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保洁、保绿、保安、助老助残、公共设施看管维护等。
(三)公共事业有偿服务类: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街道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公厕看管、初级卫生保健、托老托幼及残疾人服务、家政服务等。
(四)其它适宜于安排就业的公益岗位。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安置对象:
(一)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3545 ”人员;
(二)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残疾人;
(四)零就业家庭人员;
(五)退役军人。
四、组织实施实施时间:2006 年10月1至2007 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阶段(2006 年9月30日前)。
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在9月30日前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劳动就业部门批准。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6 年10月1日至2007 年9月30日)。
(1)动员部署(2006 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地市要召开专门会议,做好安排部署,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聘用上岗(2006 年10月21日至2007 年9月30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公开发布《招聘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报名聘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 年10月)。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总结本地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活动中,有特色且效果明显的做法和经验,并将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
五、公益性岗位招聘步骤(一)开发岗位。凡符合本实施方案的公益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凡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二)组织报名。符合本方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登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预安置对象进行岗前技能培训。
(三)聘用上岗。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聘用。安置对象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劳动合同(协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鉴证并备案。劳动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空岗申报,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另行安置人员。
(四)拨付款项。公益性岗位基本工资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单位所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经费来源: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自治区下达各地(市)具体目标任务实际情况提出分配资金的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拨各地(市)财政部门。各地(市)按实际公益性岗位数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有结余,如数退还。
2006 年自治区下达各地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全额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以后年度各地(市)确定的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自治区和各地(市)按6:4的比例负担。
七、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自治区、各地牗市牘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实行实名制,并建立检查通报制度。
(二)要加强对购买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公益性岗位资金的申请使用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公益性岗位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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