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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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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我区探矿权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凡至2006 年12月31日前已过有效期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必须在2006 年12月20日前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手续;从2007 年1月1日起,凡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手续的,将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注销其探矿权。

    二、凡申请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的探矿权,必须有年度资金投入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表,并通过地(市)、县(市)的年检;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检的探矿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再办理延续、变更,并依法注销其探矿权。

    三、从2007 年5月1日起,所有探矿权转让均需进行矿业权评估,并在自治区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未经评估或不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再批准转让。

    四、从2007 年1月1日起,所有新立探矿权申请(含已受理尚未审批发证的申请)均必须填写《拟申请勘查区块矿权设置情况调查表》,并到申请区块所在县(市)、地(市)加盖公章。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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