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30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申办办法公告如下:
一、税收优惠对象
(一)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的拉萨市“3·14”事件中的受损商户;
(二)拉萨市区出租车司机。
二、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和期限
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受损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返还;减半征收拉萨市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三、办理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程序
“3·14”事件受损商户中的纳税户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到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手续。
拉萨市出租车司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手续同上。
四、增值税返还程序
“3·14”事件受损商户中的纳税户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先行缴纳增值税。纳税后,纳税人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并附原始的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由财政部门留存)向增值税地方级收入归属的市(县、区)财政部门申请全额退税。
增值税地方级收入归属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3·14”事件受损商户的退税申请后,必须在季度终了1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责任追究
财政、税务等有关责任部门因监管不严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的后果,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受损商户和出租车司机,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申办地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 税服务大厅二楼“3·14”受损商户办理窗口及拉萨市所属各县办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891-6834190
0891-6834192
2008年4月12日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30号)精神,现将道路运输行业受损营运车辆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告如下:
一、优惠对象
在“3·14”事件中受损并经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认定的营运车辆,即车辆受损严重造成大修或报废,要求恢复营运或新购车辆继续营运的经营业户。
二、收费减免
(一)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在现行的长途客车20元/座·月、市内中巴5元/座·月和货运车辆25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即长途客车10元/座·月、市内中巴2.5元/座·月和货运车辆12.5元/吨·月。
(二)运输管理费
运输管理费在现行的长途客车4元/座·月、市内中巴2元/座·月和货运车辆12元/吨·月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即长途客车2元/座·月、市内中巴1元/座·月和货运车辆6元/吨·月。
三、执行期限
以上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从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四、办理程序
受损的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需由所属公司持受损车辆所在管辖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申报;个体运输业户需持受损车辆所在管辖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当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申报。申报材料由自治区运输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并在3日以内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受损营运车辆在2008年3月1日以后缴纳的规费,凭缴费凭证经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实后,可顺延其有效期或冲抵后期的运管规费。
五、责任追究
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等有关责任部门因监管不严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的后果,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受损车辆公司或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申办地点: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办证大厅
联系电话:0891-6835715
0891-6837033
2008年4月12日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30号)精神,现将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和未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实施细则公告如下:
一、参保人员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因拉萨市“3·14”事件受伤治疗的受损商户及员工。
(二)救助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门诊、住院诊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
(三)救助方式:
(1)医疗费用已结算的区直参保商户及员工,由本人向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伤害证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和规范的医疗费用凭证、出入院诊断证明等到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3·14”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
(2)医疗费用已结算的拉萨市(含县、区)参保受损商户及员工,由本人向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伤害证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和规范的医疗费用凭证、出入院诊断证明等到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填写《“3·14”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
(3)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参保受损商户及员工,由本人向自治区或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伤害证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医疗机构提供规范的医疗费用凭证,经区直或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填写《“3·14”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其费用由区直或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未参保人员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因拉萨市“3·14”事件受伤治疗的受损商户(含在拉萨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员工。
(二)救助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门诊、住院诊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
(三)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已结算的,由本人向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受伤害证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3·14”事件受损商户认定书》和规范的医疗费用凭证,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后,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一次性全额报销。
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由本人和医疗机构共同向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受伤害证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医疗机构提供规范的医疗费用凭证,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民政厅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医疗救助期限
医疗救助期限为伤害发生至治愈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结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
四、责任追究
审核监管责任部门因监管不严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的后果,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受损商户在申请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时,须实事求是提供相关证据,不得提供虚假医疗凭证冒领救助资金。违规领取或核销的,除如数退回已领取的救助金外,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医疗保险救助金申领地点:拉萨市北京西路241号
联系电话:0891-6868017
医疗救助申领地点:拉萨市北京中路81号
联系电话:0891-6839851
2008年4月12日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30号)精神,现将失业救助和生活救助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告如下:
一、失业救助
(一)救助对象: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因拉萨市“3·14”事件受损而暂时失业的商户及员工。
(二)救助标准:失业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三)救助方式:失业救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由救助对象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自治区就业局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就业局审核后,办理失业救助。因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申领的,经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由持有效证件的委托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四)救助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已恢复正常营业或实现就业的,从恢复正常营业或实现就业当月起再发放两个月的一次性失业救助金后,不再享受失业救助。
二、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因拉萨市“3·14”事件受损、未恢复生产经营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商户(含在拉萨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员工。
(二)救助标准:生活救助实行定额救助。即按照拉萨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60元给予全额救助。
(三)救助方式:生活救助实行按月发放制度。救助对象自愿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同意后出具其生活困难证明(含在拉萨共同生活配偶、子女)及员工证明,并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办理生活救助。
(四)救助期限:生活救助实施期限为2008年3月14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不在拉萨市生活的,停止发放生活救助金;生产经营已经恢复正常的救助对象,在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当月后,仍可享受两个月的生活救助。
三、其他事项
(一)在同一时期内,救助对象只能享受失业救助或生活救助制度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二)已在享受拉萨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不再享受失业救助或生活救助。
四、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后果,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救助对象虚报、冒领社会救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失业救助申请地点:拉萨市夺底路26号
联系电话:0891-6383855
生活救助申请地点:拉萨市北京中路81号
联系电话:0891-6839851
拉萨市救助管理站地点:拉萨市蔡公堂路19号
联系电话:0891-6369388
200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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