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全面深入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一系列优惠政策,减少“3·14”事件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措施
(一)减收受损商户水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减收标准为:
受损宾馆、酒店用水水价由1.50元/立方米减至1.00元/立方米;
受损商店商业用水水价由1.20元/立方米减至0.70元/立方米;
免费维修受损商户的自来水管线和水表;免费清理、疏通因“3·14”事件而堵塞的下水主管道,对需重接排水管的受损商户免收接管费。
(二)免费办理受损临街商户重新装修占道许可证一次;免收受损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渣土清运处理费和手续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三)免收受损商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免收住宅小区受损商户的物业管理费;免收受损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抵押贷款登记时应缴的手续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四)对受损房屋修缮、重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免费服务,免收材料检测费,免费为受损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免收受损商户2008年排污费,同时免费补办排污许可证。对服务行业(餐饮、茶园茶馆、宾馆饭店、招待所、美容美发、洗浴、干洗店、歌舞厅、照相馆、医疗单位及诊所、洗车场)在实际缴纳排污费额的基础上减免50%,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六)免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费一次;免收2008年度个体行医管理费、集体行医管理费;免收受损户从业人员体检费、健康证工本费;空气监测费、餐具消毒监测费按原来的60%收取;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七)免收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八)2008年度,全市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按2007年度标准执行,一律不涨价。
(九)免征机动三轮摩托车养路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十)2008年3月15日前登记在册的出租车,其顶灯经营权到期后,营运出租车辆一次性延长经营权1个月。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十一)商务部门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及时发布消费信息,千方百计搞活流通,激活市场,推动消费。
(十二)加大物价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规定,对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鼓励举报物价违法行为。
(十三)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停止一般性财政预算追加,压缩会议、差旅、出国、培训、考察等一般性支出,对由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自行调整部门预算。
(十四)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搞好旅游促销工作,促进旅游业发展。
(十五)集中力量迅速恢复被毁的市政设施、营造喜庆安定的社会氛围,美化、亮化城市,维护优秀旅游城市形象。
(十六)继续加大维护社会稳定经费投入,确保各级各部门抓维护稳定工作的力度不减、工作不减。
(十七)安排政府奖励基金中的部分资金为招商引资新办企业贷款贴息;对介绍企业到我市投资并建成投产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给予投资额(不包括注册资本金)0.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三、其它
(十八)本措施中受损商户是指在“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拉萨市旅店业、饮食业、商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且经自治区工商局和拉萨市税务局共同认定并出具确认书;其他商户是指受损商户以外的、因“3·14”事件受影响的商户。
(十九)本措施中的执行时间结束后,原政策自行恢复。
(二十)各县(区)可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一)本措施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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