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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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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西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局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等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以及2003年10月30日农业部召开的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西藏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牧区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主动上缴当地农牧、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有利用杀鼠剂进行投毒等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厉惩处。

    六、各单位和街道、村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和农牧民群众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必须主动上交有关部门。据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0891—633995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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