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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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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30号)精神,现将受损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的拉萨“3·14”事件中的受损商户。

    二、补助标准和期限

    (一)补助标准: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标准为2008年3月至12月为90%;2009年为70%;2010年为50%。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税务登记的受损商户,其生产经营用房租金的补助以商户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登记的但又签订了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的以及未签订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的受损商户,其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以商户经营地所在片区的生产经营用房平均租赁租金价格为依据。具体标准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

    (二)补助期限:生产经营用房租金3年内给予补助。

    三、补助条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以2008年3月10日以前所签订的为准。

    (二) 在2008年3月31日以后,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注销的商户,从批准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房屋租赁租金补助。

    (三)变更生产经营用房但仍在拉萨市(县、区)继续经营的商户,按照原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为依据给予租赁租金补助;变更生产经营用房且不继续在拉萨市(县、区)从事经营的商户,从变更生产经营用房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房屋租赁租金补助。

    (四)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可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具体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申报程序

    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发放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在税务机关办理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登记的受损商户,须提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才能申报办理。

    签订了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但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的以及未签订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的受损商户,先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用房所在地点、面积和租金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然后须提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的《“3·14”事件受损商户确认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才能申报办理。

    受损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受理时间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五、兑现方式

    受损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租金补助实行按月发放制度。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损商户。

    六、监督管理

    (一)拉萨市人民政府需对受损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资金的发放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拉萨市人民政府对所有通过审核的受损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三)受损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年终审计。

    七、责任追究

    (一)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因监管不严或政策执行不力造成的后果,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损失的受损商户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同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租金补助申领地点:拉萨市仙足岛开发区江苏生态园大酒店

    联系电话:0891-6326727

    2008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 扎巴旺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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