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使“3·14”事件中的无辜受害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拉萨市“3·14”事件中的无辜受害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和伤残抚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参加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无辜受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院费(含门诊费)、检查费和医药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全额医疗救助。
二、对在“3·14”事件中致残的无辜受害群众,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予以抚恤,具体抚恤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其他地区有类似情况发生的,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救助政策。
四、对“3·14”事件中的无辜受害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和伤残抚恤,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的一项特殊救助措施。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严禁弄虚作假。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 扎巴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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