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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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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 ]5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西藏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促进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建设,现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通过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有利于各人民团体、各社会阶层、各族各界人士广泛有序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有利于畅通民主渠道,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表达;有利于集思广益,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促进团结与民主的统一,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2、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不断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增添力量;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作用,广泛团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及社会各界人士,不断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巩固中国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政治联盟;必须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而奋斗。

    3、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就能够团结各界,不断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凝聚力量;就能够进一步统一思想、增进共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实现中央为西藏确定的奋斗目标;就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贡献力量;就能够团结各族各界人士,深入揭批达赖集团,为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西藏稳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4、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确保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历史、自然等因素的制约,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内地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西方敌对势力和达赖集团的渗透、破坏活动,是影响西藏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反分裂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西藏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西藏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奋斗目标,确保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确保西藏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更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更需要团结社会各界共同奋斗。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5、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作用,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要增强协商的主动性,搞好统一部署和协调,健全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避免协商的随意性。

    6、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新世纪新阶段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涉及西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党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7、统一政治协商的形式。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党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协商会议,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8、规范政治协商的程序。新世纪新阶段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1)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2)政协党组和政协委员会根据党委确定的题目,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将协商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并积极支持政协围绕议题组织协商活动。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也要尽早通知政协,以保证协商质量。(3)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委员大会发言,参加小组讨论或专题座谈。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协商会议协商问题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议题和内容,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加协商活动。(4)各种形式的协商会议应形成《协商纪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以及其他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纪要》,要及时报送党政主要领导同志阅批。(5)对协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三、积极支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9、支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人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等。

    10、规范民主监督的形式。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委员举报、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邀监督人员等。

    11、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在知情、沟通和反馈等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保证民主监督渠道畅通。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反馈制度,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出的批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做出答复。要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对政协意见、建议、批评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增强民主监督效果。

    四、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

    12、支持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政协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委员论坛、咨政会、议政会、专题调研等活动,以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政协信息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要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委、政府每年要提出一些重要调研题目,交给政协承担,或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有关调研活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相互通报情况、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联合开展调研活动。要畅通政协调研成果和信息的报送渠道,加大成果转化力度。

    14、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协建议案、提案和调研报告的办理力度。要明确政协提案的承办机构和人员,并坚持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党政负责人签批的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和政协信息,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要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推动政协参政议政成果的落实。

    15、支持人民政协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开展各族各界的联谊活动,加强与回国探访藏胞的联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与内地政协的联系和交流。党委、政府重大外事活动可邀请政协相关负责人参加,也可以委托政协单独组团出访,开展对外交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西藏的巨大变化。

    五、切实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

    16、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要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充分履行职能。委员所在单位要在各方面对委员履行职能给予积极支持,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要加强对委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委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能的能力。要尊重和依法保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行使各项民主权利。要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能。

    17、重视发挥党外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族各界和党外人士的团结合作,支持党外人士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尊重和保障党外人士的民主权利。党外人士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调研和视察等活动。

    18、重视发挥界别在人民政协中的独特作用。党政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同政协有关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了解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各级政协要注意根据界别特点开展活动,积极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要调整和完善专委会职责,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增强服务功能,为发挥界别作用提供服务。

    19、重视和支持政协机关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发挥好政协机关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保障作用。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优化政协干部队伍结构,增强政协工作活力。

    20、积极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21、把政协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依照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参加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

    22、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确保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履行职能的能力,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服务大局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3、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要根据政协的性质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三个离不开”的原则,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熟悉党的人民政协理论、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配备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去。

    24、加强人民政协的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党委要积极组织并大力推动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把人民政协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及自治区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要把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列入党委的宣传计划,加大对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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