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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元旦春节藏历新年期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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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委、行署(政府),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2009年元旦、春节、藏历新年即将来临。为维护节日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全区人民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结合贯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藏历新年走访慰问活动和统筹安排好干部职工节日期间轮流休整的通知》,现就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藏历新年期间的廉洁自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当前我区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特别是确保三大节日期间不出任何问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当前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是摆在各级党政组织面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全区各级党政组织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三大节日期间维护社会局势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管理党员干部、教育群众的责任,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爱国意识、爱党意识、拥军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党员干部在反对分裂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摇摆,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态度十分坚决。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各级党政组织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各项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参与赌博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在年底巧立名目突击花钱;严禁借节日之机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发放福利;不准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不得以互相走访、拜年等名义用公款互送礼品礼金、相互宴请;严格控制年终、年初各种会议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减少、简化各类茶话会和联欢会。

    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问题有所抬头,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张庆黎书记在自治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报告会上提出了明确要求。区纪委也给地厅级领导干部印发了“重要提示”,但是仍有禁不止。区纪委、监察厅在此重申,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纪律,明辨是非,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带头严格执行区纪委、监察厅《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如遇婚丧喜庆事宜,在规定范围内确需操办的,要事先书面向所在单位党政组织申报,说明操办有关事宜的时间、地点、形式与规模,得到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所邀请人员仅限于亲朋好友,人数要控制在50人以内。操办时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发请贴或通知,更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礼品、礼金。超出规定大操大办、聚敛钱财的,一经发现,坚决处理、后果自负。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各项工作

    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书记张庆黎同志在自治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报告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开展好面向基层群众、面向困难群体、面向人民军队、面向“三老”人员的走访慰问活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人民军队好、人民群众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节前突击检查和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坚决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加强三大节日期间的干部管理工作,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按照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合理安排干部职工节日期间轮流休整,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各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坚决维护中央和区党委各项规定和要求的严肃性。

    各地市、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09年3月底前报区纪委、监察厅。

                         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

                          西藏自治区监察厅

                           2008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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