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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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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政工人事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中央驻藏单位,军区后勤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4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关于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拟就并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一)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军队复员干部、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二、办法及标准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根据我区二、三、四类地区类别的划分,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按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原实际工作年限经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二类区调整3元、三类区调整3.5元、四类区调整4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办法

    1、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办法和标准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增加160元,并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1949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15元;

    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05元;

    2007年、2008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60元;

    2、在享受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特殊照顾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20元;其中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原十八军(含西北、新疆先遣支队,下同)老战士、参加抗美援朝的退休人员再调整增加2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20元;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4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相应条件执行上述第(一)、(二)款调整办法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00元的,补足到30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原十八军老战士(含西北、新疆先遣支队,下同)、参加抗美援朝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00元的,补足到2500元;其他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200元的,补足到1200元。企业退职人员按相应条件执行上述第(一)、(二)款调整办法的基础上,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三、经费来源

    已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程序

    自治区财政厅参与增资指标的审核确定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备案工作。

    (一)已跨省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含2008年当年跨省安置,工资关系尚未转各办事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负责申报,其原所在单位不再申报;

    (二)区直驻格尔木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西藏驻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

    (三)区直、中直企业的退休人员关系在原单位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原单位负责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军队复员干部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

    (四)各地(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审核把关,避免错报、虚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在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任何拖欠。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企业退休人员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人档案内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有变更的,须经退休前原所在单位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原十八军老战士、参加抗美援朝人员的相关证明,以个人档案材料的有效记载为准,由负责申报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负责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及证书的复印件。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8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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