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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关于廉洁征兵工作十项制度规定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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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按规定分配征兵任务,不得私自预留征集名额。

    二、严格执行征兵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于优先征集的对象,不得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政治、身体、学历、年龄的审核把关,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应征青年体检、政审结果和定兵名单要在县(市、区)征兵办和乡()、街道、社区张榜公布。定兵名单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定兵名单要公布新兵的学历状况,女兵要公布综合评定分数。

    四、走访、接待应征青年及家长,须由征接双方2人以上进行,不得单方面、单独走访或接待。

    五、提请征兵领导小组审定的兵员预定名单,必须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票决确定。

    六、接兵人员不参与定兵,不得随意调换兵员,政治条件兵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定兵。

    七、新兵到达部队后,要进行严格的复查复审。属责任退兵的,必须查清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单位要与征接兵人员签订责任书。省军区、军分区领导要分片包干,明确责任。接兵单位要分工一名领导负责,跟进了解接兵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九、各军区军务、动员、纪检、卫生等部门要组成检查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总部视情进行抽查。

    十、各级兵役机关和纪检部门要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受理一起查处一起,不得拖延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实名举报、线索具体的,上级纪检部门直接查办,责成被举报人暂时回避征兵工作,待组织查清问题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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