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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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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规定(试行)》已经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10年4月1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西藏的贯彻落实,保证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提供保障。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相结合,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协调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巡视工作纳入全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区党委统一领导,区纪委和区党委组织部组织指导,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区党委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

    第八条 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党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党委巡视办)负责同志组成。

    区党委巡视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 区党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办主任、巡视组组长参加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厅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区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区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区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地(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地(市)、县(市、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自治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区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区党委巡视组对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区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尤其是了解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实施、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巡视组还应当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上述情况进行了解。

    第十六条 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向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提出巡视干部调配、任免的建议;

    (四)配合巡视组对区党委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 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对地(市)党委和同级人大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府(行署)、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开展1次。

    对其他单位的巡视和专项巡视,由区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 区党委巡视办拟定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报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第二十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党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党委巡视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并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由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和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的形式;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区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提出处理建议,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经区党委同意后,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视组可及时向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有关情况要在巡视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七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报告包括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在报送巡视报告的同时,巡视组要提交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反映特别优秀或者问题突出的其他班子成员的专题评价材料,通过区党委巡视办转交区党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党委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党委。

    区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九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要及时上报。同时,巡视组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根据需要,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区党委巡视办负责人可参加反馈。

    第三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区党委巡视办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区党委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需要协调地(市)、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区党委巡视办移交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督查部门立项督办。区党委巡视办应当向有关被巡视的地区、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区党委巡视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区党委巡视办。

    第三十三条 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受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工作总结,报送区党委巡视办。由区党委巡视办综合形成半年或年度巡视工作总结,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党委。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四十条 区党委巡视办和巡视组要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条 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和管理,积极解决巡视干部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四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区党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区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五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区党委巡视办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单项规定、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商区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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