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我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建筑工地设立劳动者维权公告牌(以下简称“维权公告牌”)的通知》(藏人社办[2010]122号)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土木、交通、水利、电力、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等各类建筑工程工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设立“维权公告牌”。
二、建筑工地设立“维权公告牌”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采取发包、分包方式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督承建企业设立。
三、各建筑业企业法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2010年5月10日前或新建项目开工10日前,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建筑工地维权公告牌(样式)及其他相关材料。登记时,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项目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各建筑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有关资料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该建筑企业承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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