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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绯胸鹦鹉的公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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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绯胸鹦鹉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以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绯胸鹦鹉(Psittacula alexandri)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大绯胸鹦鹉和绯胸鹦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特此公告

    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现将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0891——6339715

    自治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电话:0891——6826126

    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电话:0891——6834770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6月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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