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业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绯胸鹦鹉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以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绯胸鹦鹉(Psittacula alexandri)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大绯胸鹦鹉和绯胸鹦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特此公告
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现将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0891——6339715
自治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电话:0891——6826126
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电话:0891——6834770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6月4日
关于我们 丨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 丨 隐私保护丨 服务协议丨 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