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公平税负,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调整了个人转让住房的有关税收问题,并从7月1日起已开始实行。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请示的批复》(藏国税函【2009】150号)也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主要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1】5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将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在征税时,将以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为了方便操作,相关部门暂将房屋原值核定为房屋销售收入的85%,即:房屋原值=房屋销售收入×85%。至于房屋销售收入的确定仍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 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6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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