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召开桑珠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如下:
一、县级日喀则市撤市设区应当召开桑珠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日喀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桑珠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桑珠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日喀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桑珠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桑珠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17人。
六、桑珠孜区人民代表大会与自治区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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