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废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交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交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方式及要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既可通过上述网站报送,也可以提交纸质报告。
四、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对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逾期不提交者和经抽查公示信息失实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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