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政府公告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废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交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提交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方式及要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既可通过上述网站报送,也可以提交纸质报告。

四、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对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逾期不提交者和经抽查公示信息失实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