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残联字[2013]75号)等有关规定,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申报2013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岗位和工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缴纳,实行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具体征缴标准为:
应缴纳保障金 =(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本地区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是57773元/年/人。
(二)“上年度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是指经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计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三、201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及审核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至8月31日。请西藏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各项手续。
四、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表》;
(二)《西藏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三)《岗位预留及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表》;
(以上表格可从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到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表格填写后须盖印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四)在岗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五)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须在一年以上方可计入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七)2013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残疾人职工2013年1月、6月、12月的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缴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本单位保障金缴纳相关进账凭证,领取《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六、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缴保障金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一)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从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缴就业保障金至财政专户。
(二)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847069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热南路5号
账 户 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开户银行:西藏银行
帐 号:830000001018010490311
九、岗位预留及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1—6847058
残疾人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发扬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理解、关心、尊重、帮助残疾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为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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