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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关于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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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

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

藏财教字[2013]92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财政局、地委宣传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2〕105号)发布以来,我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但由于我区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现有资金管理方式和项目评审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要求,随着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规模的逐步增大,需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经研究,从2014年起对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开展财务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藏财教字〔2012〕105号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请各地(市)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

三、申报当年文化产业的项目,经过项目初审后,申请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业所报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评估事务所对申报企业进行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并提交企业财务评估报告,为评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供依据。除自治区相关部门主管的文化企业外,申请资金未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企业,以所在地(市)财政部门签署的财务评估核查意见为准。未经企业财务评估或地(市)财政核查的项目、未通过财务评估或财政核查的项目,自治区财政不予支持。

四、自治区宣传部同自治区财政厅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库。经初审合格并通过财务评估或财政核查的项目,由自治区宣传部同自治区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经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其官方网站和自治区本地主流报纸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及其他项目批准文件,公示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公示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

七、请各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各地(市)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组织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八、文化企业财务评估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办法》(藏财企[201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文化企业财务管理评估的收费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2]147号)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13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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